星期三, 8月 11, 2010

法界肯定行政法院表現 籲政府尊重司法

【記者高堂堯台北報導】中科三期遭最高行政法院以假處分判決勒令停工,中科、環署昨天也分別提出抗告。台大「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」主任葉俊榮認為,政府應尊重司法判決,不能只以情緒性言語對抗和法律攻防來因應,也要提出如何繼續推動科學園區、又不會過度破壞環境的補救方式,讓全民信服。


台大環境法律中心昨天召開「從中科三期看我國環評制度的未來」座談會,邀集環保署代表、環保團體委任律師群,以及關心中科停工事件發展的法、商學者出席;與會法界人士一致認為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捍衛了環評制度尊嚴,也肯定環保團體和農民改以體制內方式表達訴求並爭取權益,對國人環境意識提升具有劃時代性的意義。


葉俊榮認為,政府應確實面對問題和疏失、並提出具體而具公信力的解決方案,而非一味玩弄文字來反駁行政法院的判決;此外,過去國內已有諸多環境公民訴訟勝訴的判例,例如雲林林內焚化爐案、台東美麗灣案,但政府單位從未審慎檢討,如今實應趁機反思、深究中科三期判決書文句背後的意義。


政大國貿系教授施文真指出,歐盟法庭也曾多次跨國性介入各國環境案件,並禁止施打荷爾蒙的牛肉進口,政府對相關問題的處理仍欠缺國際觀;台大法學院助理教授張文貞表示,民眾參與公共事務是諸多國際公約明定的實體權利,但中科三期環評在第一階段就「有條件通過」,規避二階環評的公民參與、多元意見交換,完全違背馬英九總統去年所簽署兩項國際人權公約。


中研院法研所籌備處助研究員黃丞儀認為,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從來不是二元對立,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書中,還花了大篇幅陳述、論證不是要求零汙染、零開發,但政府也不能將停工後廠商的可能損失無限上綱為全部公共利益,一如過去行政法院在林內焚化爐案時所做的宣示。


與會學者咸認,政府在中科三期案中只強調行政效率,不但環境破壞爭議不絕,也導致目前無法繼續執行建設的結局,損失更大;而行政部門頻頻挑戰司法判決,更可能使憲政功能萎縮,他們呼籲行政權要有所節制,更要尊重司法權。


環評否決權存廢?各方論戰


【記者高堂堯台北報導】《環境影響評估法》賦予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否決開發案進行的權力,是我國與他國迥異之處;葉俊榮昨指出,環評否決權反而造成環保署無法秉持環境專業,對開發案提出訴求,各界應慎重考慮否決權是否應存續。


葉俊榮以美國為例,指出美政府審核開發案時,各相關部會單位依法都必須提出意見,讓開發單位真正面對各種潛在問題和影響、並擬定解決方案,而非讓環保署單方面決定;反觀我國環評雖有否決權,但所有壓力全歸環評會,環保署反而噤聲,更導致開發單位認為只要通過環評就萬事OK、後續爭議不斷,制度顯有嚴重瑕疵。


環保署綜計處副處長蔡玲儀也說,環境永續發展不能只靠環評,各部會都有相關責任,以及開放民眾參與開發決策過程的義務,其他像《國土計畫法》、《海岸法》等重要環境法案也應儘速通過。


環保團體律師詹順貴表示,取消徒具形式的否決權也無妨,如何同時讓公民參與機制與開發案審查過程並進才是重點;但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文魯彬則認為在配套措施未明前,不宜拿掉環評會保護公益的「最後武器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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